呼伦贝尔股票配资 聚焦“荣华月饼”商标之争,行业专家建言献策促发展
发布日期:2024-11-21 00:39 点击次数:841、据2024中国国际黄金大会权威数据发布论坛上披露:2024年上半年,全国黄金消费量523.753吨,与2023年同期相比下降5.61%。其中:黄金首饰270.021吨呼伦贝尔股票配资,同比下降26.68%;金条及金币213.635吨,同比增长46.02%;工业及其他用金40.097吨,同比下降0.53%。
近日,由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组织的关于最高法院197号判决的解读及若干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在广州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同济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金融学院等有关高校专家学者作了交流发言,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诠释了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研讨会现场
荣华月饼商标民事侵权案,从2006年开始历经18年,始于东莞,终于北京。一件“荣华”,一部商标法,一个时代,一地“繁花”。
据悉,香港荣华饼家由1950年元朗一隅的茶楼饼家,发展至今逾五十多间门市,成为遍布港九新界的酒楼饼家集团,香港荣华一直坚持选料上乘、真诚服务的优良传统,与时俱进。
香港荣华月饼自上世纪70年代销往内地,1994年正式在广东东莞投资建厂。无独有偶,由广东顺德个体户苏国荣开办的食品厂于1983年注册成立,同样使用“荣华”作为其生产月饼的名称,并于1997年获得山东一家糖果厂转让的“荣华”文字+图形商标。由于该糖果厂注册商标在先,香港荣华在内地始终未能成功注册“荣华”相关商标。1999年,香港荣华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在佛山起诉苏国荣一方,认为其“花好月圆”的经典月饼包装遭到后者恶意模仿。2000年4月,佛山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一方面认定香港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苏国荣侵害了香港荣华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应停止生产销售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表示苏国荣合法持有荣华相关商标,使用荣华月饼的名称合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006年,香港荣华又发现位于广东的三家公司生产、售卖与自己包装近似的“荣华月饼”,且生产商获得了苏国荣授权使用相关商标。香港荣华于是再度起诉。18年来,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院第一次再审、最高检抗诉、最高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多次反转,成为广受食品界和知识产权界关注的一桩公案。
在研讨会上,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教授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背景和判决内容。2024年1月,荣华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满足知名商品一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同类商品已有注册商标存在,但两项权利并不存在法律冲突,双方经营者应规范权利行使,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均可辨识。为鼓励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认定荣华公司对“荣华月饼”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荣华公司在国内大陆地区使用“荣华月饼”合法合理。
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法院判决已经很明确,顺德苏氏荣华在包装装潢上,产品商品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带圈荣华,在商标有效的情况下,把“荣华”两个字居在圈里面使用,;第二个把“荣华”二字跳出来在包装装潢或者商品上直接使用,那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不允许的;第三个层次如果跳出来使用,又跟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四个字相同或者近似,判决书里面特别列出来了,仍然是构成侵权的。所以在商品上竖写、横写繁体“荣华月饼”四个字肯定是构成侵权的。
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表示,将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规范使用“荣华月饼”品牌,并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公司也呼吁所有市场参与者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南方+记者 黄晓韵呼伦贝尔股票配资